15.3 通风


15.3.1 天然气液化工厂的建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对于抗爆控制室、装置内的机柜间和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的建筑物,应设置强制通风设施。
15.3.2 爆炸危险性厂房的通风、空气调节、热风供暖设备及输送含有可燃气体的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5.3.3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或箱体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强制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确定,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联锁;
    2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启停按钮。
15.3.4 压缩机厂房的自然通风口或强制通风口,应分别贴近地面和屋顶设置。

条文说明
15.3.1 建筑物内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方便、节能。生产厂房、化验室等建筑物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者其他因设备运行产生的对人体有害的气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生产安全、劳动卫生安全要求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抗爆控制室由于没有窗户,所以必须进行强制通风。
15.3.3 本条规定强制通风机的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主要是考虑发生可燃气体泄漏时方便操作,有利于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15.3.4 压缩机厂房内可能泄漏的气体中有天然气和制冷剂,这些气体有的比空气轻,有的比空气重,所以高点和低点均应设置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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